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解读
一、裁决书基本构成
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,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- 仲裁机构名称:明确裁决作出机构全称
- 仲裁案件编号:标注完整案号信息
- 仲裁当事人信息:列明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
- 争议事实与理由:清晰陈述争议焦点及主张依据
- 裁决认定事实:详述经查证确认的事实
- 法律适用依据:注明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款
- 裁决处理结果:明确具体的裁决内容
二、裁决书送达方式
送达方式 | 适用条件 | 法律效力 |
---|---|---|
直接送达 | 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适当 | 受送达人签收即生效 |
留置送达 |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 | 视为已送达 |
公告送达 | 前两种方式均不可行时 | 公告发布60日视为送达 |
三、裁决法律效力
本条规定的裁决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:
- 终局性:裁决作出后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
- 可执行性:经法院认可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
- 唯一性:同一争议不得再向法院起诉或仲裁
注:本解读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五十八条(2009年修正版)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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