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个双引号之间加不加顿号
双引号内顿号使用规范解析
一、核心规则
根据《标点符号用法》(GB/T 15834-2011)规定:
- 引号内并列词语间应使用逗号而非顿号
- 转折关系时可用逗号加"而"字
- 引号内完整句子末尾用句号
二、对比示例
正确格式 | 错误格式 | 修改建议 |
---|---|---|
“北京、上海”是直辖市 | “北京、上海”是直辖市 | 改为“北京,上海” |
“苹果而香蕉”价格不同 | “苹果而香蕉”价格不同 | 改为“苹果,而香蕉” |
三、特殊场景
在以下情况可使用顿号:
- 列举非并列成分
- 古籍标点特殊要求
- 外文标点转换需求
四、常见误区
- 误将逗号用于引号外
- 混淆顿号与分号功能
- 过度使用导致阅读困难
注:以上规则引自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及《出版术语规范》相关章节。
转载请注明出处: 武平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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