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能仲裁的情形有哪些
不能仲裁的情形及法律依据
一、合同无效或可撤销
根据《仲裁法》第16条,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不得仲裁:
- 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合同
- 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
-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
二、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法
情形 | 法律依据 |
---|---|
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| 《民法典》第19条 |
法人终止且未指定清算主体 | 《民法典》第74条 |
三、仲裁协议无效情形
《仲裁法》第16-20条明确以下协议无效:
- 仲裁事项超出合同范围
- 约定两个或以上无管辖权的仲裁机构
- 约定仲裁地点不明确
四、程序违法情形
1. 送达程序瑕疵
《仲裁法》第45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未送达第二种情况包括:
-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未公告送达
- 书面通知载明事项与实际送达内容不符
2. 组成仲裁庭程序错误
错误情形 | 法律后果 |
---|---|
独任仲裁员不符合法定条件 |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 |
应当回避未回避 | 裁决可被撤销 |
五、时效抗辩
《民法典》第188条规定的时效抗辩情形包括:
-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时效超过1年
- 当事人明确放弃时效利益
六、裁决执行障碍
《仲裁法》第58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包含:
- 仲裁机构超出管辖范围
- 适用法律明显错误
注:本清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,具体个案需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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