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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仲裁的情形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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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仲裁的情形及法律依据

一、合同无效或可撤销

根据《仲裁法》第16条,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不得仲裁:

  • 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合同
  • 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
  •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

二、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法

情形法律依据
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《民法典》第19条
法人终止且未指定清算主体《民法典》第74条

三、仲裁协议无效情形

《仲裁法》第16-20条明确以下协议无效:

  • 仲裁事项超出合同范围
  • 约定两个或以上无管辖权的仲裁机构
  • 约定仲裁地点不明确

四、程序违法情形

1. 送达程序瑕疵

《仲裁法》第45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未送达第二种情况包括:

  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未公告送达
  • 书面通知载明事项与实际送达内容不符

2. 组成仲裁庭程序错误

错误情形法律后果
独任仲裁员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
应当回避未回避裁决可被撤销

五、时效抗辩

《民法典》第188条规定的时效抗辩情形包括:

  •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时效超过1年
  • 当事人明确放弃时效利益

六、裁决执行障碍

《仲裁法》第58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包含:

  • 仲裁机构超出管辖范围
  • 适用法律明显错误

注:本清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,具体个案需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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