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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个选举单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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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选举单位构成与工作规范

一、选举单位基本构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,全国现有38个主要选举单位,具体包括:

38个选举单位

层级 数量 示例单位
省级 23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、广东省人大
地市级 191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、成都市人大
县级 38 北京市海淀区人代会、苏州市虎丘区人大

二、选举工作流程

  • 提名阶段:由各选举单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(需符合法定人数要求)
  • 协商推荐:经3日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
  • 投票表决: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需过半数通过
  • 结果公示:选举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

三、监督与责任

选举单位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:

38个选举单位

  • 保障代表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正性
  •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(联系电话:12345)
  • 定期开展代表履职评估(每届任期内至少2次)

附:重要法律依据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57条
  •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43-48条
  • 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条例》第11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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