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8个选举单位
全国选举单位构成与工作规范
一、选举单位基本构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,全国现有38个主要选举单位,具体包括:
层级 | 数量 | 示例单位 |
省级 | 23 |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、广东省人大 |
地市级 | 191 |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、成都市人大 |
县级 | 38 | 北京市海淀区人代会、苏州市虎丘区人大 |
二、选举工作流程
- 提名阶段:由各选举单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(需符合法定人数要求)
- 协商推荐:经3日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
- 投票表决: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需过半数通过
- 结果公示:选举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
三、监督与责任
选举单位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:
- 保障代表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正性
-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(联系电话:12345)
- 定期开展代表履职评估(每届任期内至少2次)
附:重要法律依据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57条
-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43-48条
- 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条例》第11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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