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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那一级不设立常务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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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行政区划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级别说明

一、行政区划层级设置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,中国地方行政区划共分为五级:

  • 省级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)
  • 地级(地级市、自治州)
  • 县级(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)
  • 乡级(乡、民族乡)
  • 村级(村、社区)

二、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行政级别

行政级别 机构设置 法律依据
乡级 不设常务委员会 《地方组织法》第十四条
民族乡 不设常务委员会 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二十五条

三、工作职能调整

未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乡级政府实行以下工作模式:

  • 主席会议制度: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
  • 日常事务分工:分管主席负责具体工作
  • 重大事项需经全体会议表决

四、法律保障条款

相关法律明确说明:

  1. 《地方组织法》第九条
  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二十三条
  3. 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条

五、实际运作特点

乡级政府工作呈现以下特征:

  • 主席会议年均召开4-6次
  • 重大决策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
  • 财政预算执行接受县级政府监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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