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那一级不设立常务委员会
中国行政区划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级别说明
一、行政区划层级设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,中国地方行政区划共分为五级:
- 省级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)
- 地级(地级市、自治州)
- 县级(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)
- 乡级(乡、民族乡)
- 村级(村、社区)
二、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行政级别
行政级别 | 机构设置 | 法律依据 |
---|---|---|
乡级 | 不设常务委员会 | 《地方组织法》第十四条 |
民族乡 | 不设常务委员会 | 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二十五条 |
三、工作职能调整
未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乡级政府实行以下工作模式:
- 主席会议制度: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
- 日常事务分工:分管主席负责具体工作
- 重大事项需经全体会议表决
四、法律保障条款
相关法律明确说明:
- 《地方组织法》第九条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第二十三条
- 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二条
五、实际运作特点
乡级政府工作呈现以下特征:
- 主席会议年均召开4-6次
- 重大决策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
- 财政预算执行接受县级政府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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