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人大代表
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责与工作规范
一、代表构成与产生机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上海市人大工作条例》,上海市人大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代表构成体现以下原则:
- 按城乡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
- 兼顾各民族、各阶层、各界别代表
- 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
代表类别 | 比例要求 | 选举方式 |
直接选举代表 | 不低于30% | 县级以下人大代表 |
间接选举代表 | 不低于70% | 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 |
二、代表履职基本要求
1. 立法参与
(1)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
(2)提出立法建议(每年不少于1件)
(3)参与专项立法调研
2. 监督工作
- 列席政府常务会议
- 组织专题询问活动
- 开展执法检查
三、代表权利保障
(1)参加人大会议的发言和表决权
(2)提出议案建议权(每年3件以内)
(3)联系选民制度(每季度至少一次)
四、工作纪律规范
(1)不得干预司法活动
(2)不得接受利益输送
(3)年度履职报告制度
五、联系方式
上海市人大代表联络处
地址:黄浦区人民大道300号
电话:021-12345678
电子邮箱:shrdl@sh.gov.cn
(本文依据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》第5-12章编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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