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安部规定》全文
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规定要点
一、基本原则
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:
- 依法行政原则: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执行
- 程序正当原则: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(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)
- 过罚相当原则:根据违法事实与情节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
二、管辖范围
案件管辖实行以下规定:
案件类型 | 管辖依据 |
治安案件 | 发生在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|
刑事案件 | 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指定管辖 |
三、办案程序
(一)立案阶段
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- 有明确违法线索
-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
- 尚未超过立案期限(通常为发现后60日)
(二)调查取证
调查措施包括:
- 询问当事人(需制作《询问笔录》)
- 勘验现场(制作《现场勘查笔录》)
- 调取监控录像(保存原始载体)
(三)案件处理
处理流程分为两类:
- 简易程序:适用于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且处罚较轻的案件(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)
- 普通程序:需经过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取证
四、救济途径
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采取以下措施:
- 行政复议
- 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(依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第十五条)
- 行政诉讼
- 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(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五条)
(一)复议机关
具体包括:
- 县级政府法制部门
- 设区的市级政府
- 省级政府(对海关、金融等特殊机关案件)
(二)诉讼时效
时效计算方式为:
-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
- 不可抗力等事由可申请延长(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三条)
五、监督机制
内部监督包括:
- 法制部门审核(依据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条例》)
- 案件评查(每季度不少于10%案件抽查)
- 审计监督(年度预算执行审计)
(一)外部监督
接受以下监督:
- 人大法律监督
- 政协民主监督
- 司法监督(法院生效裁判)
- 舆论监督(依据《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规定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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